吕某某
孙某某
薛红梅(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吕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孙某某,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孙峻朝,身份号码×××,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薛红梅,黑龙江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吕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吕某某称:孙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突发脑出血后行开颅手术,因重度颅脑损伤,脑梗死和脑萎缩,现已神智不清,生活不能自理。
请求宣告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吕某某为其监护人。
审判长:赵新利
书记员:马媛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