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江县花园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宝权,该公司主任。
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夏广亮,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花园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8元减半收取11,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云 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 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
书记员: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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