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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黄某某诉被告保亭县新政镇政府、保亭县公安局赔偿类一案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黄某某
黄某某
黄渡明(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保亭新政高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
上列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黄渡明,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羊波,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保亭新政高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雷,经理。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某诉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政镇人民政府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丽霞

书记员:黄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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