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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73690458XA。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世清

书记员:吕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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