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强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某市罗豆农场第三作业区南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辉,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某市东路镇约亭圩约亭市场B501号。 法定代表人:符福强,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文某强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辉以及被告文某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文某市东路镇约亭圩琼文公路西侧土地编号为××××号(坐标:××××××××××××××××;××××××××××××××××;××××××××××××××××;××××××××××××××××)、面积为1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被告名下位于文某市东路镇约亭市场东侧编号为××××号(坐标:××××××××××××××××;××××××××××××××××;××××××××××××××××;××××××××××××××××)、面积为1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700元,共计112,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完全部土地转让款112,000元,被告收到转让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负责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一切相关手续。在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未能依约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经过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未果。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文某强盛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陈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