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
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
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周三界坝村。
法定代表人梁凤芝,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五星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职务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正在使用的二套型号为DZL1.4—0.70/95/70—AⅡ的锅炉,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正在使用的二套型号为DZL1.4—0.70/95/70—AⅡ的锅炉,由被告保管并允许其使用,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泽达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正在使用的二套型号为DZL1.4—0.70/95/70—AⅡ的锅炉,由被告保管并允许其使用,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
审判长:樊庆华
审判员:牛春玲
审判员:李德鹏
书记员:关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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