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男,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男,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相轶(与被告朱某点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组织机构代码06175779-5。
法定代表人:孙令才,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孝,阳某某铁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朱淑琴与被告朱某点、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朱淑琴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点、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朱淑琴撤回对被告朱某点、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某、朱淑琴承担。
审 判 长 来晓强 代理审判员 于 杨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书记员: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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