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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曾某某曾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葛某某
曾某某

原告葛某某(系鹤岗市工农区孵化厂销售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曾某某(曾某某曾某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鹤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曾某某曾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6年3月1日,以其没有鹤岗市工农区孵化厂经营者武玉泉的授权委托手续等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0元,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0元,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

审判长:唐德义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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