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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天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
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
刘梅(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
自贡天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梅,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天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天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自贡公交集团吉兴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俊

书记员: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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