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国安。
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程国安与被告武汉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程国安于2015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国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文华
书记员:陈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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