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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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