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X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XX,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一屯110号1门,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902085713。
被告:徐X,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采油八厂职工,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118-2号5门5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904041025。

原告王X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徐X向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12月22日前还清此借款。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虽未出庭应诉,但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王XX要求被告徐X支付借款10万元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X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

书记员:王丽娜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日起二年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