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农业局,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环岛西线高速公路八所出入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卞晓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孔保,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秀,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农业局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积极履行该协议的全部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农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农业局负担。
审判员 刘智莉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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