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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泰某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杜蒙县。法定代表人:刘玉岩,职务:经理。被告黄秋某,女,36岁,汉族,现住杜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某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秋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玫
书记员: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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