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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初阳升冶金测控元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
戴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
武汉初阳升冶金测控元器件有限公司
熊惟蛟(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初阳升冶金测控元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青山国家创业中心安环院科技园1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义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惟蛟,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初阳升冶金测控元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07元、财产保全费2,958元,由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07元、财产保全费2,958元,由原告武汉万利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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