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连
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赵献民
曹某某
石某某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马朝辉
原告樊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委托代理人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曹某某,男,住河北省石某某市。
被告石某某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市寺家庄镇南降壁村。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献民,男,1955年出生,河北天福建材有限公司车队队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程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朝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连与被告刘某某、曹某某、石某某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连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利伟
书记员: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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