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冯×
原告林××,男,汉族。
被告冯×,男,汉族。
原告林××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冯×为原告林××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林××要求被告冯×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林××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冯×为原告林××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林××要求被告冯×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林××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冯×负担。
审判长:陈风凯
审判员:曲晓雪
审判员:冯时
书记员: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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