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杨学宗
田兴花
杨贺
杨某某
董计根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孙伟中
原告杨某某,住望都县。
原告杨学宗,住址同上。
原告田兴花,住址同上。
原告杨贺,住址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住望都县。
被告董计根,住望都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代表人赵贺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公司职工。
原告杨某某、杨学宗、田兴花、杨贺与被告杨某某、董计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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