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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立新与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立新,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地址XX。
被告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罗华列。
委托代理人应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立新与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原告在岳阳市一路行车行购买了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立马轻型电动车(产品型号LM080050TQ320,标配性质风扬DF2051,车架号码LM050521202034331,电机号码FHD011203170202,出厂日期2012年2月28日,出厂编号031202240388,产品合格证号1458666541753430)一辆,价格4000元。2015年2月4日,原告李立新的电动车发生火灾烧毁,白石岭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2月5日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编号为岳白公消火认简字(2015)第0001号)认定如下火灾事故事实:1、2015年2月4日13时26分许,位于XXX的李立新的电动车发生火灾;2、起火个人为位于XXX的李立新,起火部位为整个电动车,起火点为电动车后端的座位下,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瓶发生故障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3、火灾主要烧毁电动车一台,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原告李立新对白石岭消防大队认定的该起火灾结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李立新购买的立马轻型电动车是否存在缺陷,是否是因为车辆缺陷导致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和财产的损害。原告李立新诉称因其购买的被告台州市立马车业有限公司、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立马轻型电动车存在缺陷导致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出现自燃,并因此造成一万元左右的财产损失应当有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品缺陷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关键所在,原告李立新应当证明事故车辆存在导致财产损害的产品缺陷。实践中,电动车在充电时自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可能是产品缺陷,也有可能操作不当或第三方原因,原告提供的岳阳市白石岭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只明确了起火点,而没有明确起火是否因产品缺陷或其他原因引起,且两被告均系合法的电动车生产厂家,涉案车辆有合格证明,故无法推定涉案车辆的质量存在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在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件中,产品的生产者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仍应当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故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产品侵权责任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通过庭审查明的情况,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也未能举证证实涉案车辆发生火灾与车辆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观点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立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立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 人民陪审员  江 兰

书记员:许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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