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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夏振华(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孙亮(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苏红霞(湖北荆门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振华,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亮,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红霞,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6120E,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号(风华雅庭)。
负责人:李曦,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因尚未治疗终结,其经济损失无法确定,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杨小瑜

书记员:陈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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