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
委托代理人成立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61年10月30日,汉族,望都县教委职员,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8年12月10日,汉族,博野县地税职员,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淑芳
人民陪审员 张少华
人民陪审员 徐文芳
书记员: 谷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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