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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平与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平
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平与被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平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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