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元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药材公司原经理,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宽州公寓一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63********。被告:清涧县工业商贸局,住所地清涧县秀延街道办北新街县政府三楼。负责人:贺建勤,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清涧县工业商贸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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