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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永顺河北省望都县人
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望都县阳光南大街05-1。
法定代表人赵俊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永顺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都县鑫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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