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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贝某公司与被告延安石油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新疆贝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贺晔
延安市宝塔区德智石油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胡云飞

原告新疆贝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相侠,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安塞县。
委托代理人贺晔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德智石油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秦鄂,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宝塔区。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代表人:张应科,该厂厂长。
住所地:庆城县北关一号。
委托代理人胡云飞
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贝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德智石油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井注水泥服务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固井工作量进行了确认,故被告应按确认的工作量支付固井费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过高,超出了合同的标的,应予以调整,原告诉请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未作约定,故不应予支持。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德智石油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贝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固井费用7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12000元,共计87000元。(款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
二、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0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567.60元,共计3157.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

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贝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德智石油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井注水泥服务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固井工作量进行了确认,故被告应按确认的工作量支付固井费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过高,超出了合同的标的,应予以调整,原告诉请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未作约定,故不应予支持。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德智石油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贝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固井费用7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12000元,共计87000元。(款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
二、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0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567.60元,共计3157.6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樊宾辉
审判员:孙学慧
审判员:王双平

书记员:柴相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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