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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敦某甲与被告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敦某甲
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敦某乙

原告敦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某甲与被告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父敦某乙与其母梁某某复婚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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