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某分公司,住所地文某市文城镇海南电缆厂西侧(文蔚路54号4楼A单元)。
负责人:陈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雷国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某分公司与被告雷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某分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恋
书记员: 曾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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