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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玉凤(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宋可(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郝XX

原告大庆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玉凤,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可,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男。
原告大庆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郝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150.66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第8条约定,被告应自逾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1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被告郝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50.66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1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如果被告郝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150.66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第8条约定,被告应自逾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1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被告郝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郝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50.66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1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如果被告郝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郝XX负担。

审判长:金玉

书记员:刘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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