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安淑芹
付超凡
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李杜
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孙伟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
原告周某某,男,住望都县。
原告安淑芹,女,住望都县。
原告付超凡,男,住望都县。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曲阳县人。
被告李杜,男,住曲阳县。
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郎家庄乡南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代表人赵贺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忠,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娘子关镇河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某某、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三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9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查封了张超的担保车辆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该案审理终结,被告董某某、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杜申请解除对被告董某某驾驶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超所有的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某某、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三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9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查封了张超的担保车辆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该案审理终结,被告董某某、李杜、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杜申请解除对被告董某某驾驶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超所有的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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