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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某某、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安淑芹
付超凡
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

原告周某某,现住望都县。
原告安淑芹,现住望都县。
原告付超凡,现住望都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曲阳县人,住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郎家庄乡南宋家庄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娘子关镇河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某某、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22、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价值250,000元),并已提供张超所有的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
二、查封张超所有的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董某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22号、冀FBU41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
二、查封张超所有的冀F9R12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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