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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诉被告新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吴某某
吴某某
新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某某

原告吴某某,女。
原告吴某某,女。
被告新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黄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诉被告新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吴某某以有待收集相关有效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忠诚

书记员: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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