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刘艳丽
张某某
鲁立民
马文飞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
被告张某某。
被告鲁立民。
委托代理人马文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鲁立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百玲
书记员:李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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