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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与被告张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阚××,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阚××、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向原告吕×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吕×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张××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3万元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吕×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吕×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吕×的该项请求应从起诉之日2015年5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共计1.67个月)共223.36元【3万元×5.35%÷12个月×1.67月=223.36元】,故本院对原告吕×要求被告张××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23.36元。被告张××辩解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吕×借款3万元、利息223.36元,二项合计3022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智辉 代理审判员  曲晓雪 人民陪审员  刘丽莉

书记员:包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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