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包小红诉被告朱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包小红
朱布和

原告包小红,女,32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朱布和,男,35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包小红诉被告朱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布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朱布和向原告包小红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还款时间的约定,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被告朱布和向原告包小红借款1400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朱布和向原告包小红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按月利率0.025元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布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朱布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小红借款本金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包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朱布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朱布和向原告包小红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还款时间的约定,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被告朱布和向原告包小红借款1400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朱布和向原告包小红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按月利率0.025元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布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朱布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小红借款本金14000元;
二、驳回原告包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朱布和负担。

审判长:姜永恒
审判员:王维中
审判员:李海梅

书记员:李玲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