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云
陈启发
鸡西市农技服务站
原告:刘洪云,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陈启发,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鸡西市农技服务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刘洪云、陈启发与被告鸡西市农技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洪云、陈启发以“被告鸡西市农技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孙伟在外地”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洪云、陈启发申请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洪云、陈启发申请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徐洋
书记员: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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