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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平

书记员:贺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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