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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双平
书记员:贺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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