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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刘春祥,男。被告:齐文生,男。被告:齐文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祥诉被告齐文生、齐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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