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望都县。
原告:管海某,住望都县。
原告:管海龙,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管海龙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唐某某,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振兴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管海某、管海龙与被告刘某某、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管海某、管海龙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管海某、管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管海某、管海龙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巧云
书记员: 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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