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冯某爱诉被告师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师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刑台市。

原告冯某爱与被告师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冯某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某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某爱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媛 审 判 员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苏

书记员:宋佩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