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同市新荣区。
被告:师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刑台市。
原告冯某爱与被告师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冯某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某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某爱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媛 审 判 员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苏
书记员:宋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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