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男。
被告叶xx,男。
原告付xx与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叶xx分两次在原告付xx处借款35000元,并给原告付xx出具了欠据,其应当履行义务偿还原告付xx欠款3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付xx要求被告叶xx偿还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xx欠款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叶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英林 审 判 员 陈风凯 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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