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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潘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负责人龚汉彪长,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林,男,瑶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法律合规总经理。
被告潘工厂,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潘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工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潘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梁嘉恒

书记员:汪洲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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