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2848XXXX。
负责人赵秀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影,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某宾馆后勤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区支行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区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4.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肖毅
书记员: 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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