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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诉被告林某某、喻家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
杜松
林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田建国,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松,系该行职工。
被告林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诉被告林某某、喻家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麻城市所有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将与原告起诉标的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在麻城市所有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将与原告起诉标的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在麻城市所有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将与原告起诉标的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审判长:丁庆珊
审判员:李华武
审判员:余立高

书记员: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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