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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福海与陈某某、张坤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卢福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农民。
被告:张坤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农民。

原告卢福海与被告陈某某、张坤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调解决,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福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卢福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 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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