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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宝象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博某某城内。法定代表人景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宝象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刘陀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友。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处以罚款叁万零陆佰元整及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元整。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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