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博某某城内。法定代表人景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宝象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某某刘陀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友。
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处以罚款叁万零陆佰元整及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元整。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博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