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3264XU。
法定代表人:宋军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谭某阻,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博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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