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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雅安市鼎源茶业有限公司、周某某、高某某、翟某某等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57094-1。
负责人:方星。
被执行人雅安市华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万古乡红草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05824681-2。
法定代表人罗伦永。
被执行人雅安市国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万古乡九间楼村四合院,组织机构代码06031913-6。
法定代表人翟国均。
被执行人雅安市鼎际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阳坪村小学,组织机构代码06033664-9。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被执行人雅安市鼎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陈家坝县城H区29-32号,组织机构代码06236532-0。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南林村4组18号,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1312219681227292X。
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梨花街二段116号,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马晓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翟国均,男,住雅安市名山区万古乡高山坡村8组23号,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杨朝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11804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的,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雅安市鼎际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华达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鼎源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国军茶业有限公司、翟国均、杨朝英、周某某、高某某、翟某某、马晓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对本笔贷款刑事立案,现正在侦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803执7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宝东

书记员: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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