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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王某某、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单某某
尹金强
王某某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韩伟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耿艳斌(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柳长春(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原告:单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金强,广平县广平镇申立村97号。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大屯乡大北西村81号。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委托代理人韩伟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23层。
委托代理人耿艳斌、柳长春,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福民
审判员:殷存霞

书记员: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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